民國 115 年 4 月 13 日起,外籍家庭幫傭的申請資格放寬了。累計點數門檻從 16 點降為 4 點,子女的計點年齡也從「未滿 6 歲」放寬到「未滿 12 歲」。
換句話說,家中有一名 6 至 12 歲的孩子,就已經達到 4 點的門檻。
先確認您要找的是哪一種:
家庭幫傭——協助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等家事服務。資格看家中成員的「點數」。本頁說明的就是這一種。
家庭看護工——照顧有失能狀況的家人。資格看被看護者的身體狀況,與點數無關,也用不到巴氏量表以外的計點。請看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6 種申請路徑。
很多人只記得點數,其實現行規定是身分要件與點數要件都要符合。審查標準第 12 條第 1 項原文: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第一款家庭幫傭工作之招募許可,其家庭成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附表一累計點數達四點:
一、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
二、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審查標準第 12 條第 1 項
也就是說:先要有未滿 12 歲的子女,或有滿 75 歲以上的長輩(含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繼父母);在這個前提下,再依附表一計算點數,累計要達 4 點。
| 家庭成員之條件 | 點數 |
|---|---|
| 年齡未滿六歲 | 六點 |
|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 四點 |
|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 十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 十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 十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十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 六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 | 六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 六點 |
|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 不計點 |
|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 | 一點 |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 | 二點 |
附表一備註明定: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同一個人的多個條件不能疊加計點。
| 家庭組成 | 點數 | 是否達 4 點 |
|---|---|---|
| 1 名滿 6 歲、未滿 12 歲的孩子 | 4 | 達標 |
| 1 名未滿 6 歲的孩子 | 6 | 達標 |
| 1 名未滿 12 歲的罕病、身障或特境家庭兒童 | 10 | 達標 |
| 2 名滿 80 歲以上的長輩 | 4 | 達標 |
| 僅 1 名滿 80 歲以上的長輩 | 2 | 未達標 |
| 僅 1 名滿 75 至未滿 80 歲的長輩 | 1 | 未達標 |
以上依附表一推算供理解之用。實際點數認定與核准與否,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為準。
| 項目 | 舊制(至 115.4.12) | 新制(115.4.13 起) |
|---|---|---|
| 點數門檻 | 16 點 | 4 點 |
| 子女計點年齡上限 | 未滿 6 歲 | 未滿 12 歲 |
| 資格結構 | 三款擇一 | 身分要件+點數要件,須同時成立 |
| 計點基礎 | 僅依年齡分級 | 年齡,另加發展遲緩、罕病、身障、特境、單親、監護人等情形 |
| 監護人得為雇主 | 無規定 | 有(第 12 條第 2 項) |
| 一戶名額 | 1 人(第 14 條,未修正) | |
舊制的點數基準表已整張換掉,16 點與 4 點不是同一套計算方式,不能直接相減比較。
已在 115 年 4 月 13 日前核准的雇主,依勞動部問答集說明由勞動部主動重算,雇主不需另外提出申請。
| 申請人與點數 | 每月金額 | 未滿一個月 |
|---|---|---|
| 本國人申請,累計點數 10 點(含)以上 | 2,000 元 | 每日 67 元 |
| 本國人申請,累計點數未滿 10 點 | 5,000 元 | 每日 167 元 |
| 由外國人申請 | 10,000 元 | 每日 333 元 |
依勞動部「放寬外籍幫傭申請資格」問答集。家事移工月薪不低於新臺幣 20,000 元。其餘費用請參費用明細。
點數的認定牽涉到戶籍、年齡與各項證明文件的細節。我們可以協助您試算,並說明需要準備什麼、大約要多久。
本次修正由勞動部以勞動發管字第 1150504594A 號令於民國 115 年 4 月 11 日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即115 年 4 月 13 日生效並開始受理申請。
本頁最後查核日:2026 年 9 月 9 日。實際認定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結果為準。
Copyright © 2026 東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