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 何謂幫傭、看護工,兩者有何不同? |
| A: | 幫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等家事服務工作。依民國115年4月13日生效之現行規定,雇主家中須有未滿12歲之子女,或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含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且依審查標準第12條附表一累計點數達4點;一戶以聘僱1人為限。(完整點數對照表與新舊制差異) 看護工:在家庭中照顧有失能狀況的家人。原則上雇主與被看護者間須具下列親屬關係之一: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審查標準第 21 條第 1 項)。但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本人為雇主提出申請(同條第 3 項)。被看護者的資格有六種路徑,其中只有一種需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符合公告病症,或年滿80歲以上,都不必做專業評估。(六種申請路徑完整說明) |
| Q: | 如果我具有聘僱外傭的條件,何時可申請及需多久的時間引進傭工? |
| A: | 聘僱外傭的途徑有二:
※ 請注意:國內承接(接續聘僱)並不是「3 年扣掉移工在原雇主家已工作的時間」。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4 條,接續聘僱之雇主,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僅在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時,才以補足該移工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另移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累計不得逾 12 年,家庭看護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最長 14 年。 【例如】原轉出的雇主家已工作11個月,則新承接的雇主家就只有36個月減11個月= 25個月的工作時間。 【例如】 幫傭:雇主家庭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2 條規定——家中有未滿 12 歲之子女,或有年滿 75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含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且依該標準附表一累計點數達 4 點,一戶以聘僱 1 人為限;符合條件即可提出申請。所有程序時間約 75 天(本公司經驗值,實際依主管機關審核進度而定)。 看護工:只要條件符合隨時可申請,所有程序時間約60天。 |
| Q: | 我該如何選擇?是國內承接,還是國外引進傭工比較好? |
| A: | 請先評估您家裡的需求情況,若您家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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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我如何選取傭工? 又如何確知傭工素質的好壞 ? |
| A: | 本公司每月均由專人親自到海外當地選取傭工1-3次。故事先會與雇主溝通並請雇主填寫外傭條件 需求表,依雇主的需求在國外以非常謹慎的態度甄試傭工。(進一步深入的面談有助於對傭工各方 面的判定)。然後再請您到本公司做進一步的挑選。(含個人背景資料及錄影帶) 本公司雙重篩選過濾更可保障您選取傭工的素質 |
| Q: | 我該如何挑選適合的人選? |
| A: | 挑選的重點在於「照顧需求」與「家庭作息」能不能配合,而不是國籍。請您從以下幾點評估,我們會依此在海外甄選時為您篩選: ■ 照顧需求 受照顧者目前的狀況為何:長期臥床、失智、行動不便,或僅需日常生活照料,所需要的體力與經驗差異很大。 是否需要協助移位、翻身、更換姿勢等技巧,請在需求表中註明,我們會優先安排具相關照顧經驗的人選。 是否需要有照顧經驗:無經驗者較單純、好教導;有經驗者可較快獨立作業。 ■ 語言溝通 家中主要照顧者慣用的語言為華語或台語,請告知我們,以便安排語言能力較能配合的人選。 初期是否有家人可以協助溝通與教導,會影響適應期的長短。 ■ 生活作息配合 宗教方面:部分人選為穆斯林,每日需要短暫的祈禱時間;部分為天主教徒,可能希望於週日參與教會活動。 飲食方面:穆斯林不食用豬肉,齋戒月期間白天禁食禁水,用餐時間需要配合調整。 以上皆為事前可以安排的事項,請於挑選前一併考量家中的作息與居住空間。 ■ 工作內容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申請資格與可從事的工作範圍並不相同,請參考本頁 (一) 的說明。 請先確認實際需要的工作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者依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另依第 73 條第 2 款,移工若非經雇主指派而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則廢止該移工之聘僱許可。) 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會依您填寫的需求表,協助您挑選最合適的人選。 |
| Q: | 在語言溝通方面,可否找到會講國台語的傭工? |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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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我家人對於有個外人在家覺得很不自在,怎麼辦 ? |
| A: | 凡事習慣就好。若此傭工可對家裡幫助很大,則在客廳衣著整齊受點約束,兩相權宜比較下也是值得的。不是嗎?更何況,您還有個屬於自己的房間,傭工未經敲門取得同意,是不會任意打擾您的起居。 |
| Q: | 聘僱期間,因經濟因素、病人往生致無法聘僱,怎麼辦? |
| A: | 法律上不是把移工「轉讓」給別人,而是依《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辦理轉換雇主: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事由證明文件及移工同意轉換的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取得核准後,再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與媒合。移工亦有權選擇不轉換而直接返國。日後若仍舊有需要,可再依合格條件重新提出申請。 |
| Q: | 聘僱期間,看護工隨病人工作地點遷移,怎麼辦 ? |
| A: | 看護工是請來看護受照顧人,被看護者至一般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時,雇主得免經許可,逕行調派看護工隨同照料同一位被看護者;但若入住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慢性病床或呼吸照顧病床,或其他長照、養護機構,須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許可,經核准後始得調派,因雇主家中成員輪流負責時而隨受照顧人居住,但如果是長期變更固定的工作地點,則請通知仲介辦理工作地址變更報備。 |
| Q: | 如果萬一聘僱到不適任的傭工時怎麼辦 ? |
| A: | 本公司會進行了解不適任的原因,予以輔導溝通,經三次輔導協調後,傭工仍無法繼續勝任工作時,則依政府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驗證處理後,本公司可為您辦理遞補新的傭工。 |
| Q: | 傭工受聘到台灣工作時間為多久 ? |
| A: | 雇主方面:只要申請資格持續存在,則可持續聘用至資格消失為止。 移工方面: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12 年;其中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累計工作期間最長可達 14 年。 每次聘僱許可期間最長 3 年,期滿得由雇主申請續聘或重新招募,於上述累計年限內辦理。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105.11.3 修正)。本頁最後查核:2026-09-08。 |
| Q: | 傭工為何會逃跑? 如果傭工逃跑了怎麼辦 ? |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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