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費客服時間:09:00~18:00

服務項目

※ Q & A

(一)
Q: 何謂幫傭、看護工,兩者有何不同?
A: 幫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等家事服務工作。依民國115年4月13日生效之現行規定,雇主家中須有未滿12歲之子女,或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含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且依審查標準第12條附表一累計點數達4點;一戶以聘僱1人為限。(完整點數對照表與新舊制差異
看護工:在家庭中照顧有失能狀況的家人。原則上雇主與被看護者間須具下列親屬關係之一: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審查標準第 21 條第 1 項)。但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本人為雇主提出申請(同條第 3 項)。被看護者的資格有六種路徑,其中只有一種需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符合公告病症,或年滿80歲以上,都不必做專業評估。(六種申請路徑完整說明

(二)
Q: 如果我具有聘僱外傭的條件,何時可申請及需多久的時間引進傭工?
A: 聘僱外傭的途徑有二:
  1. 國內承接:
  2. 即經由國內合法的管道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承接「已在台工作,但原雇主家可能因為病人已康復或經濟等因素無法繼續聘用而辦理轉出的家庭」的外籍傭工。此方式聘僱的手續時間比從國外直接引進的要縮短許多。【例如】幫傭:約需1至 1個半月 看護工:約需1個月左右。
    ※ 請注意:國內承接(接續聘僱)並不是「3 年扣掉移工在原雇主家已工作的時間」。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4 條,接續聘僱之雇主,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僅在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時,才以補足該移工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另移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累計不得逾 12 年,家庭看護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最長 14 年。
    【例如】原轉出的雇主家已工作11個月,則新承接的雇主家就只有36個月減11個月= 25個月的工作時間。
  3. 國外引進:
  4. 在申請外籍看護工的作業流程中,同時安排雇主就仲介公司所提供的傭工資料進行挑選,待所挑的傭工體檢合格並簽定台灣雇主這方的聘僱合約後,正式來台工作。因整個的引進過程及決定傭工人選較繁複,故相對的所需時間也較長。
    【例如】
    幫傭:雇主家庭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2 條規定——家中有未滿 12 歲之子女,或有年滿 75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含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且依該標準附表一累計點數達 4 點,一戶以聘僱 1 人為限;符合條件即可提出申請。所有程序時間約 75 天(本公司經驗值,實際依主管機關審核進度而定)。
    看護工:只要條件符合隨時可申請,所有程序時間約60天。

(三)
Q: 我該如何選擇?是國內承接,還是國外引進傭工比較好?
A: 請先評估您家裡的需求情況,若您家裡是:
  • ■ 情況一:
    1. 需求時間短:
    2. 家中受照顧人只有目前情況比較嚴重,需求時間可能僅需半年、 1年,無法較長時間等待傭工自國外引進。(之後如康復不再需求,可另行申請轉出)
    3. 迫切需人手:
    4. 家中苦於無多餘幫手可輪替照顧病患,希望儘速申請到傭工幫忙
    5. 需看護經驗:
    6. 家 中白天只有病患,沒有其他人可教導傭工如何應變處理各種狀況,希望傭工可馬上獨立工作,而經由此管道承接的傭工大多原先是看護病人的,具看護經驗。
    7. 需語言溝通:
    8. 被承接的傭工因已在台工作過一段時間,故語言大多能通一些並因已有實際看護經驗而對病患的肢體語言表示也多能了解。
    以上狀況,本公司會建議您可考慮用國內承接的方式聘僱,接續聘僱之雇主,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僅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才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並非只能承接原雇主用剩的時間。惟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12 年,家庭看護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最長 14 年。
  • ■ 情況二:
    1. 時間仍充裕:
    2. 可配合等待經由國外引進傭工的時間。
    3. 嚴選好傭工:
    4. 希望依照自己家庭確實需求的條件挑選各方面可配合並符合資格的傭工。
    5. 單純好教導:
    6. 希望聘僱到一位單純,沒有經驗但領悟力高且主動的傭工,避免有經驗的傭工在未調整好適應新雇主前就很自然的將前後任雇主家所能提供的條件作比較而易與新雇主產生磨擦。
    7. 有完整經歷:
    8. 可挑選所希望聘僱的傭工具哪個國家的工作經驗,如中東、新加坡、香港、台灣,可經由完整的經歷參考了解傭工的品性、穩定性、工作專長等等。
    9. 3 年滿期限:
    10. 時間過得很快,每次聘僱許可期間最長 3 年,聘僱到合適的人選時往往覺得不夠。期滿後仍可在移工在臺累計年限內(一般 12 年、家庭看護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最長 14 年)依規定申請續聘或重新招募,我們會提前提醒您辦理。
    若為上述狀況,則您可考慮從國外引進傭工。耐心等待,一切會是值得的。

(四)
Q: 我如何選取傭工? 又如何確知傭工素質的好壞 ?
A: 本公司每月均由專人親自到海外當地選取傭工1-3次。故事先會與雇主溝通並請雇主填寫外傭條件 需求表,依雇主的需求在國外以非常謹慎的態度甄試傭工。(進一步深入的面談有助於對傭工各方 面的判定)。然後再請您到本公司做進一步的挑選。(含個人背景資料及錄影帶)
本公司雙重篩選過濾更可保障您選取傭工的素質

(五)
Q: 我該如何挑選適合的人選?
A: 挑選的重點在於「照顧需求」與「家庭作息」能不能配合,而不是國籍。請您從以下幾點評估,我們會依此在海外甄選時為您篩選:

■ 照顧需求
受照顧者目前的狀況為何:長期臥床、失智、行動不便,或僅需日常生活照料,所需要的體力與經驗差異很大。
是否需要協助移位、翻身、更換姿勢等技巧,請在需求表中註明,我們會優先安排具相關照顧經驗的人選。
是否需要有照顧經驗:無經驗者較單純、好教導;有經驗者可較快獨立作業。

■ 語言溝通
家中主要照顧者慣用的語言為華語或台語,請告知我們,以便安排語言能力較能配合的人選。
初期是否有家人可以協助溝通與教導,會影響適應期的長短。

■ 生活作息配合
宗教方面:部分人選為穆斯林,每日需要短暫的祈禱時間;部分為天主教徒,可能希望於週日參與教會活動。
飲食方面:穆斯林不食用豬肉,齋戒月期間白天禁食禁水,用餐時間需要配合調整。
以上皆為事前可以安排的事項,請於挑選前一併考量家中的作息與居住空間。

■ 工作內容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申請資格與可從事的工作範圍並不相同,請參考本頁 (一) 的說明。
請先確認實際需要的工作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者依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另依第 73 條第 2 款,移工若非經雇主指派而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則廢止該移工之聘僱許可。)

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會依您填寫的需求表,協助您挑選最合適的人選。

(六)
Q: 在語言溝通方面,可否找到會講國台語的傭工?
A:
  1. 本公司可提供您
    1. 經過職前訓練會講一點國台語的傭工,但僅限於簡單的溝通字彙,無法做深入的聊天交談。
    2. 過去有在台工作經驗,並且得到前雇主相當的肯定。則非但語言能通,且也因已知台灣的工作環境,可很快的進入工作狀況。
  2. 語言能力請依實際照顧需求評估。本公司不會、也不能以種族、語言、籍貫或出生地作為推介或排除人選的條件——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雇主不得以上述事由歧視求職人或受僱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亦不得為違反該規定之廣告或揭示(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若您希望人選具備特定語言能力,請於需求表中註明,我們會據以在海外甄選時優先安排。而人與人之間相處肢體語言也是很好的溝通工具,加上每天長期相處,傭工必能於短期內很快學會一些工作上必要的國台語。(本公司附贈有學習國語手冊)

(七)
Q: 我家人對於有個外人在家覺得很不自在,怎麼辦 ?
A: 凡事習慣就好。若此傭工可對家裡幫助很大,則在客廳衣著整齊受點約束,兩相權宜比較下也是值得的。不是嗎?更何況,您還有個屬於自己的房間,傭工未經敲門取得同意,是不會任意打擾您的起居。

(八)
Q: 聘僱期間,因經濟因素、病人往生致無法聘僱,怎麼辦?
A: 法律上不是把移工「轉讓」給別人,而是依《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辦理轉換雇主: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事由證明文件及移工同意轉換的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取得核准後,再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與媒合。移工亦有權選擇不轉換而直接返國。日後若仍舊有需要,可再依合格條件重新提出申請。

(九)
Q: 聘僱期間,看護工隨病人工作地點遷移,怎麼辦 ?
A: 看護工是請來看護受照顧人,被看護者至一般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時,雇主得免經許可,逕行調派看護工隨同照料同一位被看護者;但若入住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慢性病床或呼吸照顧病床,或其他長照、養護機構,須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許可,經核准後始得調派,因雇主家中成員輪流負責時而隨受照顧人居住,但如果是長期變更固定的工作地點,則請通知仲介辦理工作地址變更報備。

(十)
Q: 如果萬一聘僱到不適任的傭工時怎麼辦 ?
A: 本公司會進行了解不適任的原因,予以輔導溝通,經三次輔導協調後,傭工仍無法繼續勝任工作時,則依政府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驗證處理後,本公司可為您辦理遞補新的傭工。

(十一)
Q: 傭工受聘到台灣工作時間為多久 ?
A: 雇主方面:只要申請資格持續存在,則可持續聘用至資格消失為止。
移工方面: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12 年;其中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累計工作期間最長可達 14 年
每次聘僱許可期間最長 3 年,期滿得由雇主申請續聘或重新招募,於上述累計年限內辦理。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105.11.3 修正)。本頁最後查核:2026-09-08。

(十二)
Q: 傭工為何會逃跑? 如果傭工逃跑了怎麼辦 ?
A:
  1. 歸納逃跑的原因如下
    1. 傭工素質不良
    2. 雇傭雙方適應溝通不良
    3. 工作條件不合理
    4. 非法工作高薪引誘
    5. 傭工私下在外借貸糾紛
  2. 預防之道如下
    1. 於傭工素質上,除了要求國外仲介嚴格查核應徵者背景經歷外 本公司並且專人親自直接面談篩選過濾,不經翻譯人員間接英文面試,親自經由技巧性的問話與觀察,來進一步分析應徵者的個性特長及過濾那些居心不良,意圖來台即逃跑者。
    2. 在雇傭溝通上,本公司有專業行政人員,外籍秘書可做完善的工作講解、協調溝通及心理輔導等服務。本公司累積十多年之協調處理經驗,可確實了解問題所在及預期後續可能發生狀況而迅速掌握情況,有效應變處理。
    3. 當工作條件不合理,而傭工在反應溝通後未見改善時,易心生不滿。本公司會就工作內容提供雇主意見,並與傭工做良性溝通與分析以化解傭工的不平心態。
    4. 就非法工作高薪引誘,本公司除了輔導告知傭工工作需注意事項外,並充分告知需遵循的法令規章,當違反時應受的各項處罰及逃跑後失去各項醫療保險等生命安全保障,甚或在隨時被逮獲後無法再入境台灣工作,忠告傭工切勿輕信他人而自誤前途。
    5. 最近常有不肖地下放貸集團,引誘外傭高利借款,並以護照或居留證抵押,到期時傭工無法償還,只好逃走以避免糾紛;建議雇主注意外傭的行為及情緒,如有異常,可與本公司聯繫共商解決之道。
  3. 若萬一傭工逃跑了,怎麼辦?
    1. 本公司會於傭工逃跑的第三天協助辦理相關報案及申請廢止聘僱等事宜。
    2. 經報案後已有記錄,警方單位會進行追緝。
    3. 本公司會請雇主提供相關資料以進行尋人事宜。
    4. 於本公司服務期間內之逃跑案件,本公司將不收任何手續服務費,為雇主免費遞補下一位新的傭工。
    與其擔心傭工逃跑,不如事前做好防範。慎選信譽良好,正派專業經營的仲介公司才是首要考量。


>> 回服務項目

不確定能不能申請?

先免費諮詢,由專人為您確認申請資格與大約時程

用 LINE 免費諮詢 撥打 0800-55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