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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失聯了怎麼辦

人不見了、電話不接、行李也帶走了。這時候雇主最常做兩件錯事:一是等,二是瞞。這一頁把當下該做什麼、幾天內做完、做錯罰多少、什麼時候可以申請遞補,一次講清楚。

第一個小時:可以立刻通報,不必等滿三天

這一點最多人算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 111 年 11 月 5 日新聞稿講得很白:移工發生曠職失聯,雇主可立即通報查察,無須等待 3 天才能報警。通報後系統會即時把資料傳給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啟動協查。

把兩件事分開看:
「立即通報啟動協查」——發現當下就可以做,越早做找回來的機會越大。
「連續曠職滿 3 日」——那是後續申報廢止聘僱許可的要件,不是報警的門檻。

法定義務:3 日內書面通知,四個對象一個都不能漏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現行版本: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

但書就是「可立即通報查察」的法源:曠職失聯時,雇主得先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正式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下述四個對象)仍要另外完成。

法條寫的是三個機關,但實務上還有第四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第 1 項,除了通知上述三個機關外,還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這個「副知」是最多人漏掉的一環——前面三個都通知了,就是少了副知,一樣算沒有依規定通知。

同辦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通知的內容應該包含:

  1. 姓名、性別、年齡、國籍
  2. 入國日期、工作期限
  3. 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
  4. 外僑居留證影本

這些資料在您手上的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與居留證影本裡。找不到文號就無法完成通報,文件平時要收好、拍照備份。

沒有依限通報,罰 3 萬到 15 萬

這件事做錯會被罰,罰的是雇主本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的通知義務,依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情形依據罰鍰額度
未依限通知失聯(違反第 56 條第 1 項)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3 萬~15 萬元
通報時提供不實資料(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1 項30 萬~150 萬元
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或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 57 條第 1 款、第 44 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15 萬~75 萬元(5 年內再違反者另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57 條第 5 款、第 8 款、第 9 款(另一類違規,非本頁主題)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6 萬~30 萬元

網路上很多文章把失聯未通報寫成「6 萬~30 萬」,那是別條的罰度。未依限通報就是第 68 條第 1 項的 3 萬~15 萬

另外,有雇主會想:人其實是自己叫她走的,通報寫「行蹤不明」比較省事。這條路不要走。提供不實資料屬於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的禁止行為,依第 65 條第 1 項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是不通報的十倍。

就業安定費算到哪一天停

這是省錢的細節,很多雇主不知道,白白多繳。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規定: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依勞動力發展署的繳費注意事項,實務上是計繳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之前 1 日止。注意這個日子不是「失聯前一日」,也不是您通報的那一天,而是主管機關實際廢止聘僱許可的日期往前推一天。所以越早完成通報與申報廢止,停算日就越早

就業安定費逾期繳納有 30 日寬限期;超過寬限期按日加徵滯納金 0.3%,上限 30%。失聯期間的帳單如果還在寄,先繳、別讓它變成滯納,之後再依核定結果處理差額。實際計算依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什麼時候可以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和產業移工不一樣

等待期依失聯發生的地點與情形分流,而且第 58 條第 2 項那幾種只有家庭看護工適用——聘僱產業移工的雇主,只有第 1 項的 3 個月一條路。

情形適用對象等待期遞補申請期限
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仍未查獲(第 58 條第 1 項)一般(含產業移工)滿 3 個月自通知屆滿 3 個月之日起 6 個月內
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並依規定通知(第 58 條第 2 項第 1 款)僅家庭看護工免等待期自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 6 個月內
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並依規定通知仍未查獲(第 58 條第 2 項第 2 款)僅家庭看護工滿 1 個月自屆滿 1 個月之日起 6 個月內
經同意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款)僅家庭看護工依該款規定自新雇主接續聘僱之日、或經廢止聘僱許可屆滿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6 個月內

遞補申請期限的依據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逾期不予許可。等待期滿了不代表可以慢慢辦——後面還有 6 個月的門,過了就沒了。

遞補的兩個限制,先算清楚再決定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第 3 項給了兩個限制,會直接影響您該申請遞補還是重新申辦:

  1.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遞補進來的人不是重新起算三年,是接手剩下的日子。
  2. 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 6 個月者,不予遞補。如果原許可只剩幾個月,遞補這條路是關的。

所以失聯發生時,第一件要做的事是翻出聘僱許可函,看清楚到期日還剩幾個月。剩不到半年就別把時間花在等遞補,直接規劃重新申辦或期滿續聘的銜接。

失聯期間,這幾件事絕對不能做

  • 不要繼續讓她工作。已通報行蹤不明或聘僱許可已廢止,還要求其提供勞務,是另一類違規。
  • 不要另請未經許可的外國人「先頂一下」。依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依第 63 條第 1 項處 15 萬~75 萬元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另有刑責,罰的是您。改請本國看護、居服員或親友照顧則不在此限。
  • 不要寫不實的通報內容。前面那張表寫得很清楚,30 萬起跳。
  • 不要漏掉副知勞動部。三個機關都通知了、少一個副知,一樣有風險。

要跑哪些系統,我們可以代辦

申報廢止聘僱許可請透過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辦理。另一個「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是查廢止進度用的,不是通報平台——這兩個常被搞混,跑錯會白跑一趟。

我們做這行十六年,失聯案件從通報、申報廢止、就業安定費結算到遞補申請都處理過。您如果現在人正慌,先打電話,我們帶您把三日內該做的事做完,再談遞補與空窗期的照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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