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見了、電話不接、行李也帶走了。這時候雇主最常做兩件錯事:一是等,二是瞞。這一頁把當下該做什麼、幾天內做完、做錯罰多少、什麼時候可以申請遞補,一次講清楚。
這一點最多人算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 111 年 11 月 5 日新聞稿講得很白:移工發生曠職失聯,雇主可立即通報查察,無須等待 3 天才能報警。通報後系統會即時把資料傳給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啟動協查。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現行版本: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
但書就是「可立即通報查察」的法源:曠職失聯時,雇主得先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正式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下述四個對象)仍要另外完成。
法條寫的是三個機關,但實務上還有第四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第 1 項,除了通知上述三個機關外,還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這個「副知」是最多人漏掉的一環——前面三個都通知了,就是少了副知,一樣算沒有依規定通知。
同辦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通知的內容應該包含:
這些資料在您手上的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與居留證影本裡。找不到文號就無法完成通報,文件平時要收好、拍照備份。
這件事做錯會被罰,罰的是雇主本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的通知義務,依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情形 | 依據 | 罰鍰額度 |
|---|---|---|
| 未依限通知失聯(違反第 56 條第 1 項) |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 | 3 萬~15 萬元 |
| 通報時提供不實資料(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 | 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1 項 | 30 萬~150 萬元 |
| 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或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 57 條第 1 款、第 44 條) | 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 | 15 萬~75 萬元(5 年內再違反者另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
| 違反第 57 條第 5 款、第 8 款、第 9 款(另一類違規,非本頁主題) |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 | 6 萬~30 萬元 |
網路上很多文章把失聯未通報寫成「6 萬~30 萬」,那是別條的罰度。未依限通報就是第 68 條第 1 項的 3 萬~15 萬。
另外,有雇主會想:人其實是自己叫她走的,通報寫「行蹤不明」比較省事。這條路不要走。提供不實資料屬於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的禁止行為,依第 65 條第 1 項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是不通報的十倍。
這是省錢的細節,很多雇主不知道,白白多繳。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規定: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依勞動力發展署的繳費注意事項,實務上是計繳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之前 1 日止。注意這個日子不是「失聯前一日」,也不是您通報的那一天,而是主管機關實際廢止聘僱許可的日期往前推一天。所以越早完成通報與申報廢止,停算日就越早。
就業安定費逾期繳納有 30 日寬限期;超過寬限期按日加徵滯納金 0.3%,上限 30%。失聯期間的帳單如果還在寄,先繳、別讓它變成滯納,之後再依核定結果處理差額。實際計算依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等待期依失聯發生的地點與情形分流,而且第 58 條第 2 項那幾種只有家庭看護工適用——聘僱產業移工的雇主,只有第 1 項的 3 個月一條路。
| 情形 | 適用對象 | 等待期 | 遞補申請期限 |
|---|---|---|---|
| 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仍未查獲(第 58 條第 1 項) | 一般(含產業移工) | 滿 3 個月 | 自通知屆滿 3 個月之日起 6 個月內 |
| 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並依規定通知(第 58 條第 2 項第 1 款) | 僅家庭看護工 | 免等待期 | 自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 6 個月內 |
| 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並依規定通知仍未查獲(第 58 條第 2 項第 2 款) | 僅家庭看護工 | 滿 1 個月 | 自屆滿 1 個月之日起 6 個月內 |
| 經同意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款) | 僅家庭看護工 | 依該款規定 | 自新雇主接續聘僱之日、或經廢止聘僱許可屆滿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6 個月內 |
遞補申請期限的依據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逾期不予許可。等待期滿了不代表可以慢慢辦——後面還有 6 個月的門,過了就沒了。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第 3 項給了兩個限制,會直接影響您該申請遞補還是重新申辦:
所以失聯發生時,第一件要做的事是翻出聘僱許可函,看清楚到期日還剩幾個月。剩不到半年就別把時間花在等遞補,直接規劃重新申辦或期滿續聘的銜接。
申報廢止聘僱許可請透過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辦理。另一個「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是查廢止進度用的,不是通報平台——這兩個常被搞混,跑錯會白跑一趟。
我們做這行十六年,失聯案件從通報、申報廢止、就業安定費結算到遞補申請都處理過。您如果現在人正慌,先打電話,我們帶您把三日內該做的事做完,再談遞補與空窗期的照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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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民國 115 年(2026 年)9 月查證之現行條文撰寫:就業服務法為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版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為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本;管理辦法條次近年大幅重編,本頁每半年回查。本頁最後查核日:2026 年 9 月 9 日。個案認定與罰鍰額度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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