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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的長輩往生了,外籍看護怎麼辦?

家裡辦喪事的時候,沒有人想處理這件事。但這是我們做了十六年、看過最多雇主踩雷的一段——聘僱許可是綁在「這一位被看護者」身上的。人不在了,那張許可就會被廢止。不是「先留著再說」,也不是「等辦完後事再講」。

這一頁把該做的、不能做的、以及各罰多少,一次講完。

法條怎麼寫

可以申請轉換的法定事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得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轉換作業的期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現行版本民國 115 年=2026 年 4 月 11 日修正)

換句話說:被看護者往生,這位看護不是只能回國,法律給了她轉換雇主的路,也給了雇主一段作業時間。問題出在——很多人不知道這段時間裡有些事絕對不能做。

時間線:哪些天數是法條,哪些只是行政作業

這一點請看清楚,因為同業常常寫錯:

  1. 事實發生日起 3 日內——以書面向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辦理聘僱關係終止通報。被看護者死亡屬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的「聘僱關係終止」,這一條有母法明文,未依限通報依第 68 條第 1 項處 3 萬~15 萬元罰鍰。
  2. 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向勞動部通報並申請同意轉換。這是勞動部/勞發署的行政作業指引,不是就服法的明文條號,但沒做一樣會出事(見下面第 57 條第 9 款)。
  3. 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 14 日內——協助她辦理轉換或返國。同樣屬行政作業要求
  4. 轉換作業期間 60 日;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 60 日、以一次為限——這一條有法條明文,在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
  5. 合意接續聘僱,須於合意之翌日起 15 日內提出;其餘情形則自事由發生日起 60 日內提出(同準則第 19 條)。

我們把這段寫得這麼細,是因為網路上有些文章把 30 日寫成「依就業服務法第○條規定」。就服法裡沒有這一條 30 日。寫在法規裡的天數是:就服法第 56 條第 1 項的 3 日(聘僱關係終止通報)、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的 60 日(+經核准得延長 60 日一次)與第 19 條的 15 日;30 日與 14 日則是勞動部行政作業指引。

絕對不能做的第一件事:許可失效或廢止後,還讓她留在家裡做事

這是罰最重的一種。聘僱許可已經失效或已被廢止,人卻還留在家裡幫忙——就算你有給薪、就算她自己說願意、就算只是「等後事辦完」——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

依第 63 條第 1 項,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有刑責,不是只有錢的問題。

絕對不能做的第二件事:許可還有效,卻叫她做別的工作

時間點還沒到廢止,許可仍在有效期間內——但長輩已經走了,家裡順手請她打掃、煮飯,或去照顧另一位長輩。這是指派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屬第 57 條第 3 款。

這一步最多人算錯。15 萬~75 萬那一條,適用的是「許可失效或廢止之後還使其工作」;「指派許可外工作」是另一條、罰得比較輕。兩件事的分水嶺是許可失效/廢止的那個時間點,不是你覺得合不合理。
做了什麼法條罰鍰
許可已失效或經廢止,仍使其在家工作第 57 條第 1 款
(第 63 條第 1 項)
15 萬~75 萬元
五年內再犯有刑責
許可有效期間內,指派打掃、煮飯、照顧另一位長輩等許可外工作第 57 條第 3 款
(第 68 條第 1 項)
3 萬~15 萬元
聘僱關係終止未於 3 日內書面通報第 56 條第 1 項
(第 68 條第 1 項)
3 萬~15 萬元
未依限為移工辦理轉換登記第 57 條第 9 款
(第 67 條第 1 項)
6 萬~30 萬元
並依第 72 條第 2 款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依規定通報、依規定申請轉換或協助返國——不罰

關於未依限辦理轉換登記,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新聞稿已明載: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管制後續申請(廢止之法源為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也就是說,罰完了還會影響你下一次申請。

轉換等待期間,誰負責?要不要繼續繳費?

從通報到轉換完成,這段期間常有雇主問「她住哪、誰養、費用誰出」。重點三件事:

  • 安置責任仍在原雇主。轉換手續走完之前,這位移工的安置還是原雇主的責任,不會因為長輩往生就自動免除。
  • 就業安定費計繳至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止。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實務上計繳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之前 1 日止,所以越早完成通報與申報廢止,停算日就越早。計算方式詳見就業安定費算到哪一天停
  • 這段期間她只能做兩件事:處理個人日常事務,或協助雇主辦理被照顧人的治喪事宜。這是勞發署宣導品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引。若要求她工作,仍應給付薪資——但更關鍵的是,工作內容一旦超出上面兩項,就回到前面那張罰則表。

家人想把她留下來,該怎麼走?

照顧了好幾年,家人捨不得,這很常見。可以留,但要走對程序: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並且須於合意之翌日起 15 日內提出

請注意兩個前提:一,新雇主必須自己符合家庭看護工的聘僱資格,不是「原本那家人」就自動可以;二,新的被看護者要另外通過資格審查。不是把人接過去就算數。

另外常被搞混: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親屬接續聘僱」,前提是原雇主死亡、移民或無法繼續聘僱。被看護者往生的情形,走的是第 5 款、第 6 款的合意接續聘僱,不是第 1 款。要確認新雇主端的資格,可以先看 看護工申請資格的 6 種路徑巴氏量表試算

要準備哪些文件?

基本的幾樣:死亡證明書影本、外國人名冊及聘僱許可文件影本、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雙語)。申請書表的編號會隨勞動部令修正而變動,請一律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下載專區的現行版本為準,不要拿舊表格去送。不確定該用哪一份,直接問我們。

我們可以幫你做到什麼程度

老實說,這種時候家屬最沒有心力去研究法規。通報、備文、送件、轉換登記、以及等待期間該怎麼安置,我們全程代辦——這也是「全程服務」最實在的地方。

你只要做一件事:長輩往生的當天或隔天就通知我們,不要等到後事辦完。天數是從事實發生日起算的,等你想到的時候常常已經只剩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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