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辦喪事的時候,沒有人想處理這件事。但這是我們做了十六年、看過最多雇主踩雷的一段——聘僱許可是綁在「這一位被看護者」身上的。人不在了,那張許可就會被廢止。不是「先留著再說」,也不是「等辦完後事再講」。
這一頁把該做的、不能做的、以及各罰多少,一次講完。
可以申請轉換的法定事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得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轉換作業的期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現行版本民國 115 年=2026 年 4 月 11 日修正)
換句話說:被看護者往生,這位看護不是只能回國,法律給了她轉換雇主的路,也給了雇主一段作業時間。問題出在——很多人不知道這段時間裡有些事絕對不能做。
這一點請看清楚,因為同業常常寫錯:
我們把這段寫得這麼細,是因為網路上有些文章把 30 日寫成「依就業服務法第○條規定」。就服法裡沒有這一條 30 日。寫在法規裡的天數是:就服法第 56 條第 1 項的 3 日(聘僱關係終止通報)、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的 60 日(+經核准得延長 60 日一次)與第 19 條的 15 日;30 日與 14 日則是勞動部行政作業指引。
這是罰最重的一種。聘僱許可已經失效或已被廢止,人卻還留在家裡幫忙——就算你有給薪、就算她自己說願意、就算只是「等後事辦完」——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
依第 63 條第 1 項,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有刑責,不是只有錢的問題。
時間點還沒到廢止,許可仍在有效期間內——但長輩已經走了,家裡順手請她打掃、煮飯,或去照顧另一位長輩。這是指派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屬第 57 條第 3 款。
| 做了什麼 | 法條 | 罰鍰 |
|---|---|---|
| 許可已失效或經廢止,仍使其在家工作 | 第 57 條第 1 款 (第 63 條第 1 項) | 15 萬~75 萬元 五年內再犯有刑責 |
| 許可有效期間內,指派打掃、煮飯、照顧另一位長輩等許可外工作 | 第 57 條第 3 款 (第 68 條第 1 項) | 3 萬~15 萬元 |
| 聘僱關係終止未於 3 日內書面通報 | 第 56 條第 1 項 (第 68 條第 1 項) | 3 萬~15 萬元 |
| 未依限為移工辦理轉換登記 | 第 57 條第 9 款 (第 67 條第 1 項) | 6 萬~30 萬元 並依第 72 條第 2 款應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
| 依規定通報、依規定申請轉換或協助返國 | —— | 不罰 |
關於未依限辦理轉換登記,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新聞稿已明載: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管制後續申請(廢止之法源為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也就是說,罰完了還會影響你下一次申請。
從通報到轉換完成,這段期間常有雇主問「她住哪、誰養、費用誰出」。重點三件事:
照顧了好幾年,家人捨不得,這很常見。可以留,但要走對程序: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並且須於合意之翌日起 15 日內提出。
請注意兩個前提:一,新雇主必須自己符合家庭看護工的聘僱資格,不是「原本那家人」就自動可以;二,新的被看護者要另外通過資格審查。不是把人接過去就算數。
另外常被搞混: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親屬接續聘僱」,前提是原雇主死亡、移民或無法繼續聘僱。被看護者往生的情形,走的是第 5 款、第 6 款的合意接續聘僱,不是第 1 款。要確認新雇主端的資格,可以先看 看護工申請資格的 6 種路徑 與 巴氏量表試算。
基本的幾樣:死亡證明書影本、外國人名冊及聘僱許可文件影本、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雙語)。申請書表的編號會隨勞動部令修正而變動,請一律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下載專區的現行版本為準,不要拿舊表格去送。不確定該用哪一份,直接問我們。
老實說,這種時候家屬最沒有心力去研究法規。通報、備文、送件、轉換登記、以及等待期間該怎麼安置,我們全程代辦——這也是「全程服務」最實在的地方。
你只要做一件事:長輩往生的當天或隔天就通知我們,不要等到後事辦完。天數是從事實發生日起算的,等你想到的時候常常已經只剩幾天。
相關頁面:承接與轉換雇主 · 期滿續聘 · 看護失聯怎麼辦 · 看護工申請資格 · 長照補助 · 費用明細
本頁最後查核日:2026 年 9 月 9 日。文中 30 日通報、14 日辦理轉換或返國屬勞動部行政作業指引,非法條明文;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現行版本為民國 115 年(2026 年)4 月 11 日修正。實際核定與書表版本,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準。
Copyright © 2026 東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