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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在台外籍看護:60 日轉換期與接續聘僱規則

已經有看護人選、想直接在國內承接,不用等國外引進?可以。但整套規則都是用「日」在算的,而且起算點跟大多數人想的不一樣。本頁講的是承接方(新雇主)要做的事,依據是《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民國 115 年(2026 年)4 月 11 日修正版本

先分清楚:轉出是原雇主的事,承接才是你的事

一件事拆成兩邊。原雇主把人放出來,叫轉出;你把人接下來,叫接續聘僱。這兩邊各有各的期限,別把對方的期限拿來套自己的。

另外提醒一個已經放寬的環節:自民國 113 年(2024 年)11 月 20 日起,雙方合意廢止聘僱許可的轉出,改由勞動部依職權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自動登載,不必再跑一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網路上很多舊文章還寫要親自去登記,那是舊流程。

60 日從哪一天起算——這一步最多人算錯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

起算點是「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不是離職那一天,也不是廢止聘僱許可那一天。差幾天就可能讓你以為還有時間,結果人已經被要求出國。要抓日期,就抓登錄日。延長也不是自動的:條文要的是「外國人有特殊情形」並經核准,不是期限內沒轉成就當然可以延長。

另外,第 7 條的接續聘僱登記自登記日起 60 日內有效。登記過期沒配到人,就得重新來過。

延長只有兩條路:14 日死線,或系統自動延長

  1. 這一關是移工端提出的,不是雇主。依第 11 條第 5 項第 1 款,符合第 1 項但書特殊情形者,應由外國人於原轉換作業期間屆滿前 14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並經核准,以一次為限。雇主雖不是申請人,仍要盯住這個日期——沒人在期限內送出,轉換期間就到此為止。
  2. 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專案核准者,免申請。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由轉換資訊系統自動延長,你不必送件。

還有一個例外:依第 11 條第 2 項,受人身侵害而經廢止聘僱許可者,申請延長不受次數限制。這一條是保護受害移工的,跟上面那個「以一次為限」不一樣。

延長的通案處理原則另見勞動部民國 114 年(2025 年)8 月 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40511880 號。該號函所定的自動延長情形,與準則第 11 條第 2 項「人身侵害者申請延長不受次數限制」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規定,不要混為一談。

真的逾期還轉不出去,依第 11 條第 3 項,原雇主應自協調會議之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該名移工的出國手續。到這一步就沒得談了,所以期限要盯緊。

我這種條件,搶不搶得到人?

接續聘僱不是先搶先贏,是照順位排。準則第 7 條定有七款順位,這張順位表剛於民國 115 年 4 月 11 日修正,很多網頁和部分縣市說明還停在舊版,照著看會誤判自己的位置。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版本為準(連結見頁尾)。

配對怎麼跑:依第 9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配對時,應選定至少 10 名接續聘僱申請人,且可接續聘僱的人數應達辦理轉換人數的 1.5 倍無法區分順位時,由系統隨機決定。也就是說,同一順位裡誰先誰後,不是誰認識誰,是電腦抽的。

還有一層限制:同一工作類別。依第 8 條第 1 項,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原則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由具有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此限。同條第 2 項定下列七類為同一工作類別

  • 家庭幫傭工作
  • 家庭看護工作
  • 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 機構看護工作
  • 機構看護技術工作
  •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

這七類在第 8 條被列為同一工作類別,意思是轉換登記不會因為類別不同被擋下來,不代表你就承接得到、也不代表接來就能改派工作。要承接家庭幫傭,依第 7 條第 1 項第 3 至 6 款,還須依審查標準第 12 條附表一計算累計點數達 10 點(第 3、4 款)或 4 點(第 5、6 款)以上;承接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則依第 7 條第 2 項,只按第 3 款及第 5 款順位辦理。實際接來後仍須依聘僱許可所載工作內容指派,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

年限陷阱:你拿到的是 3 年,還是只補完剩下的?

依第 14 條,接續聘僱的聘僱許可期間最長 3 年但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只能補足原聘僱許可的剩餘期間

同樣是接一個人回家,用哪一張許可去接,結果可能差到兩年多。原許可只剩半年,你用遞補招募去承接,就只有半年;半年後又要重跑一次流程。這件事簽約前就要問清楚。

簽完約才是開始:三個期限一起看

事項期限依據
轉換作業期間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 60 日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
申請延長轉換期間(特殊情形,由外國人提出屆滿前 14 日內申請並經核准,以 1 次為限準則第 11 條第 1、5 項
原雇主死亡或移民、變更船主或負責人、承購承租原事業、接續承建原工程等情形,逕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至 4 款)事由發生日起 60 日內準則第 19 條
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提出申請(第 17 條第 1 項第 5、6 款)合意之翌日起 15 日內準則第 19 條
依第 7 條配對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後,向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起 3 日內準則第 20 條第 2 項第 1 款
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者,向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合意接續聘僱日起 3 日內準則第 20 條第 2 項第 3 款
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後,申請核發聘僱許可翌日起 15 日內準則第 13 條

通報那 3 日是會罰錢的。未依限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第 67 條第 1 項,處 60,000 元以上 300,000 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 72 條第 2 款,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是「應廢止」,不是主管機關可以斟酌的「得廢止」。人接回家了、通報忘了送,這種案子每年都有。

請特別注意表中那兩個「15 日」不是同一件事:一個是合意之翌日起算的提出申請期限(第 19 條),一個是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算的申請聘僱許可期限(第 13 條)。起算點不同,不要合成一句記。應備文件依家庭類表件辦理,實際清單以受理機關公告為準。

第一次請看護的人,別漏掉 1 小時聘前講習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 2 條,本國雇主第一次聘僱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依同辦法第 3 條,講習時數至少為 1 小時。承接也算,不是只有國外引進才要上。

另外一項便民措施:自民國 113 年(2024 年)1 月 4 日起實施「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聘僱許可與居留相關程序可整合辦理。實際受理方式依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手上已經有人選,想確認接不接得成?

把三件事告訴我們就能先判斷:這位移工目前的許可還剩多久、你打算用哪一種許可去承接、以及被看護者的狀況。我們做這行十六年,這幾個日期怎麼卡、順位排在哪,講一次你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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