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還找得到「移工在台最多九年」的說法,那是民國 105 年修法前的舊規定。現行的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一般藍領移工累計不得逾 12 年;家庭看護工符合特定條件者,最長可達 14 年。
第 4 項但書(12 年)
「……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 6 項(14 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
| 工作類別 | 累計工作年限上限 |
|---|---|
| 產業移工(製造、營造、農林漁牧等,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 | 12 年 |
| 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 | 14 年 |
請留意:14 年不是家庭看護工一律適用,而是要「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實際認定以主管機關審查為準。
這是最常被搞混的地方:
所以 3 年期滿並不代表要離開。雇主可以申請續聘,或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只要累計時間還沒到上限就可以繼續。換過幾個雇主不影響累計的計算——累計看的是這位移工在台工作的總時間,不是在某一位雇主家的時間。
不用了。過去移工工作期滿須至少出境 1 日才能再入國,坊間稱為「出國一日遊」。立法院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案刪除該項規定,並於同年 11 月 3 日公布施行;同時新增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的規定(第 52 條第 5 項)。
因此期滿續聘可直接在國內辦理。實際辦理方式與所需文件,請洽主管機關或與我們確認。
累計工作年限屆滿後,該名移工即不得再以同一款別在台工作。若您希望長期穩定的照顧安排,建議在年限接近時就提早規劃銜接,避免出現照顧空窗。
另外,符合條件的移工也可能轉任「中階技術人力」,那是另一套資格與規定,與本頁所述的藍領年限計算不同。
累計年限的計算涉及歷次聘僱許可的起訖日期。我們可以協助您查對,並在年限屆滿前提醒您安排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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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查核日:2026 年 9 月 9 日。實際年限認定與續聘辦理,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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