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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三年期滿: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與重新招募

聘僱許可上印的到期日,是有法定辦理窗口的。期滿續聘要在屆滿日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提出,過了就是逾期,罰的是雇主不是仲介。這一頁把「留人」「換人」「不留人」三條路的時間、文件、要不要再跑一次醫院講清楚。

先分清楚這三件事,不要混著講

很多雇主打來說「我要續約」,講完才發現想做的其實是換人。這三件事依據不同、窗口也不同:

你想做的事正式名稱辦理窗口要再評估被看護者資格嗎
同一位雇主,把現在這位看護留下來繼續做期滿續聘屆滿日前 2 至 4 個月內(管理辦法第 39 條)不必(第 39 條應備文件不含資格評估)
不留這一位,讓她去找別的雇主期滿轉換屆滿日前 2 至 4 個月內(管理辦法第 40 條)不適用
同一位雇主,但要換一個新的人進來重新招募屆滿前 4 個月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看情況,多數已可免再評估

期滿續聘要不要再做一次巴氏量表?不必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一、申請書。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9 條(現行版本:民國 114 年〔2025 年〕12 月 30 日修正)

仔細看那三款:申請書、勞雇雙方合意的證明、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沒有「被看護者資格評估」這一項。

被看護者的資格認定是「招募許可」階段的要件,不是「期滿續聘」階段的要件。第 39 條的應備文件不含被看護者資格評估,所以不需要再帶長輩去醫院重跑一次巴氏量表。

這一題最多人算錯。有人說「三年到了要重新評估」,那講的是重新招募,不是續聘。長輩跑一趟醫院很折騰,該做才做。

若您還在第一次申請階段、需要了解評估怎麼算,請看巴氏量表試算看護工申請資格

逾期沒辦,罰的是雇主

未依規定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可處雇主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這件事做錯會被罰,而且罰的是雇主本人。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義務:依同辦法第 69 條,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條文沒有給一個「幾日內」的緩衝,是屆滿前就要辦完——不是到期當天才想機票。

決定換人:重新招募的窗口與免評規定

  1. 窗口是屆滿前 4 個月內,不是 2 至 4 個月。這一條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行政作業規定,不是管理辦法明文。
  2. 要先到工作地縣市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沒有推介成功,才可以申請聘僱外國人。這是勞發署列出的常見退補件原因——文件都備齊了,卡在這一關。
  3. 兩邊的窗口都是屆滿前 4 個月開啟,差別在關門時間: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到屆滿前 2 個月截止,重新招募可辦到屆滿前。要提前的是送件前的準備——長照中心推介、必要時的評估——不是窗口本身比較早開。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2 項,被看護者於 1 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家裡本來就有外籍看護、接著換人的情形,通常可直接申請。

另外,同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以外之年滿 80 歲以上之被看護者,雇主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這一塊是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經民國 114 年(2025 年)1 月 20 日修正公布後,配套子法於民國 114 年(2025 年)8 月 1 日上路的免評新制:滿 80 歲以上,或 70 至 79 歲罹癌第二期以上,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以上依審查標準民國 115 年(2026 年)4 月 11 日修正版。免評範圍是這部法規最常變動的部分,且不是封閉清單——沒列到的情形不代表一定要重評,實際依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兩個老問題:出國一天、總年限

出國一天已經取消了。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經民國 105 年(2016 年)11 月 3 日修正公布、同年 11 月 5 日生效,取消期滿須出國 1 日的規定,期滿續聘可直接在國內辦理。

總年限方面,累計工作期間不得逾 12 年;家庭看護工依審查標準第 20 條與附表四評點滿 60 點得累計至 14 年。這一題另有專頁,請看移工在台工作年限

不留人的話:期滿轉換怎麼辦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現行版本:民國 114 年〔2025 年〕12 月 30 日修正)

不論她有沒有找到下家,都要由你在屆滿前 2 至 4 個月內為她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差別只在:若此時她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新雇主可依轉換雇主準則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不必再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轉換媒合;你自己該送的件不會因此免掉。流程見承接與轉換雇主;被看護者已往生的程序不同,見被看護者往生後怎麼辦

從到期日往回推的作業建議

下表是我們的作業建議,不是法定期限。做了十六年,會出事的幾乎都是太晚開始的。

距離聘僱許可屆滿該做的事
約 5 個月決定留人、換人還是不聘。要換人,此時備妥資料、洽長照管理中心安排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推介完成後須於 60 日內送出招募許可申請,太早排會過期;直聘中心的建議是期滿前 4 至 5 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4 個月法定窗口開啟: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可送件,重新招募窗口也在此時開始。
2 個月期滿續聘與期滿轉換的最後受理界線,文件須在此之前送出。
屆滿前期滿要返國者,雇主應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管理辦法第 69 條,無法定緩衝日數,請提前訂位)。

不確定你的到期日該辦哪一種?

把聘僱許可函拍給我們,幫你看到期日、判斷走哪一條路、要不要再評估,並在窗口開啟時提醒你。這通電話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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