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許可上印的到期日,是有法定辦理窗口的。期滿續聘要在屆滿日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提出,過了就是逾期,罰的是雇主不是仲介。這一頁把「留人」「換人」「不留人」三條路的時間、文件、要不要再跑一次醫院講清楚。
很多雇主打來說「我要續約」,講完才發現想做的其實是換人。這三件事依據不同、窗口也不同:
| 你想做的事 | 正式名稱 | 辦理窗口 | 要再評估被看護者資格嗎 |
|---|---|---|---|
| 同一位雇主,把現在這位看護留下來繼續做 | 期滿續聘 | 屆滿日前 2 至 4 個月內(管理辦法第 39 條) | 不必(第 39 條應備文件不含資格評估) |
| 不留這一位,讓她去找別的雇主 | 期滿轉換 | 屆滿日前 2 至 4 個月內(管理辦法第 40 條) | 不適用 |
| 同一位雇主,但要換一個新的人進來 | 重新招募 | 屆滿前 4 個月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 | 看情況,多數已可免再評估 |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一、申請書。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9 條(現行版本:民國 114 年〔2025 年〕12 月 30 日修正)
仔細看那三款:申請書、勞雇雙方合意的證明、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沒有「被看護者資格評估」這一項。
被看護者的資格認定是「招募許可」階段的要件,不是「期滿續聘」階段的要件。第 39 條的應備文件不含被看護者資格評估,所以不需要再帶長輩去醫院重跑一次巴氏量表。
這一題最多人算錯。有人說「三年到了要重新評估」,那講的是重新招募,不是續聘。長輩跑一趟醫院很折騰,該做才做。
若您還在第一次申請階段、需要了解評估怎麼算,請看巴氏量表試算與看護工申請資格。
未依規定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可處雇主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這件事做錯會被罰,而且罰的是雇主本人。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義務:依同辦法第 69 條,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條文沒有給一個「幾日內」的緩衝,是屆滿前就要辦完——不是到期當天才想機票。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2 項,被看護者於 1 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家裡本來就有外籍看護、接著換人的情形,通常可直接申請。
另外,同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以外之年滿 80 歲以上之被看護者,雇主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這一塊是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經民國 114 年(2025 年)1 月 20 日修正公布後,配套子法於民國 114 年(2025 年)8 月 1 日上路的免評新制:滿 80 歲以上,或 70 至 79 歲罹癌第二期以上,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以上依審查標準民國 115 年(2026 年)4 月 11 日修正版。免評範圍是這部法規最常變動的部分,且不是封閉清單——沒列到的情形不代表一定要重評,實際依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出國一天已經取消了。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經民國 105 年(2016 年)11 月 3 日修正公布、同年 11 月 5 日生效,取消期滿須出國 1 日的規定,期滿續聘可直接在國內辦理。
總年限方面,累計工作期間不得逾 12 年;家庭看護工依審查標準第 20 條與附表四評點滿 60 點得累計至 14 年。這一題另有專頁,請看移工在台工作年限。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現行版本:民國 114 年〔2025 年〕12 月 30 日修正)
不論她有沒有找到下家,都要由你在屆滿前 2 至 4 個月內為她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差別只在:若此時她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新雇主可依轉換雇主準則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不必再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轉換媒合;你自己該送的件不會因此免掉。流程見承接與轉換雇主;被看護者已往生的程序不同,見被看護者往生後怎麼辦。
下表是我們的作業建議,不是法定期限。做了十六年,會出事的幾乎都是太晚開始的。
| 距離聘僱許可屆滿 | 該做的事 |
|---|---|
| 約 5 個月 | 決定留人、換人還是不聘。要換人,此時備妥資料、洽長照管理中心安排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推介完成後須於 60 日內送出招募許可申請,太早排會過期;直聘中心的建議是期滿前 4 至 5 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
| 4 個月 | 法定窗口開啟: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可送件,重新招募窗口也在此時開始。 |
| 2 個月 | 期滿續聘與期滿轉換的最後受理界線,文件須在此之前送出。 |
| 屆滿前 | 期滿要返國者,雇主應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管理辦法第 69 條,無法定緩衝日數,請提前訂位)。 |
把聘僱許可函拍給我們,幫你看到期日、判斷走哪一條路、要不要再評估,並在窗口開啟時提醒你。這通電話不收費。
相關頁面:工作年限 12/14 年 · 承接與轉換雇主 · 看護工申請資格 · 看護失聯處理 · 長照補助 · 費用明細
本頁最後查核日:2026 年 9 月 9 日。重新招募的 4 個月窗口與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行政作業規定,非法條明文;實際依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Copyright © 2026 東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